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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八)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建设(规划)等部门,开展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十一五”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解决专项经费,加快消防站、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消防装备,以及消防供水、通道、通信等公共设施建设步伐,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协调发展。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的要求,加强消防车辆、消防战斗员个人防护装备、通信指挥设备等的建设,确保达到标准。要抓紧解决全省32个县无公安消防站的问题,争取在“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县县有公安消防站的目标,并建成以贵阳市特勤消防大队,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特勤消防中队及普通中队特勤班为基本构架的消防特勤力量网络。
  (九)扎实推进农村消防工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大《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贯彻力度,推进农村消防组织、制度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消防检查、宣传教育等措施的落实,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委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监督”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农村消防经费支撑体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农村消防工作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政策支持、政府规划、财政扶助的办法,推进农村村寨消防安全改造,完善消防基础设施。要加强农村木板房改造和茅草房改造,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火灾高发的问题。对农村50户以上村寨,要开辟防火隔离带,控制重特大火灾发生;要结合“村村通”工程,配套安排资金,加强村寨内的消防通道建设;实施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时,要同步规划建设消防管道、水池、消火栓等供水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泵、水带、水枪等灭火器具;加快普及户用沼气,加大农灶改造力度,推广使用清洁、安全能源,有效防范火灾;加快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续建配套工程,对村寨内和农户电气线路进行改造和规范,防止电气火灾;结合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加强村容村貌建设,解决好柴草进村进寨、乱堆乱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减少民房火灾荷载,消除火灾隐患。
  (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寨,应当普遍成立义务消防队。大力培育和发展消防青年志愿者队伍,发挥其参与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以及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等作用。各地要结合公安消防警力不足的实际,探索建立辅警、协勤制度,将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投入到执法一线,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政策上、经费保障上给予支持。针对乡镇、社区消防管理薄弱、火灾高发的实际,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乡镇、社区专职消防协勤人员制度,经过招考聘用的专职消防协勤人员,由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接受公安派出所的领导和管理,专门负责日常性的消防检查、宣传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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