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各地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制和“包保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加大消防监管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石油、烟草、电力、电信等行政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严格把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关,建立完善施工现场跟踪监督和工程验收责任制度和复查制度,建立消防设施质量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完整好用。要创新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机制,依靠科技手段和网络资源,实行重点单位标准化、规范化、远程化管理,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固定消防设施监控服务系统,为消防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效能。要针对歌舞厅、游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夜间营业的特点,改革消防监督执法八小时工作模式,建立夜查制度,把监督力量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落实全方位、全天候控制。要加强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和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的配备,提高科技含量,推进科学监督。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按照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单位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度,确立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特点,鼓励发展消防中介组织,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积极采取有利于消防安全的各项措施,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切实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认真贯彻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发挥市场调节火灾风险的作用,引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涉及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使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控制或转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