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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建设、质监、经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紧编制和完善页岩性质区分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程、验收规范,加快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应用标准体系。建设、经贸、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建立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及技术进步要求,适时调整和发布推广、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六)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要依据国家《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相关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墙体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工程应用、土地管理、税收等方面,研究制定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实施办法,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深入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七)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有关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和现有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确定近期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行署)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此项工作。各级建设、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税务、环保、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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