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建筑节能项目建设。(1)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政策规定,抓紧制定建筑节能规划,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能工作。(2)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建造。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执行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建筑围护结构达到隔热保温的规定。积极引导集镇和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3)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对公共建筑的高能耗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4)充分发挥政府的表率作用,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带头执行节能标准,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5)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地、节材、节水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推出一批节能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要通过试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全面推广和应用。
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节能建筑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要研究对新建节能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给予减免税费或补贴的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及项目进行税费减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由省经贸委组织国税、地税、财政、建设和墙体材料管理部门,按照原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资源[1998]716号)和原国家经贸委《
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2]63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将其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在政策、科研经费、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技术改造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规模化生产企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建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优质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