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
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资金保障,根据本地财政情况,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培训资金、消防部门宣传经费要予以安排,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收取的收费收入,应全额用于补充安全生产培训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政府要建立直属的有权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获得安全资质认证。乡(镇)、街道都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企业数量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各行业和企事业主管部门都要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能,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地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装备得到落实。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保证统计数据、事故报告及时准确。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专业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
(十三)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开办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
行政许可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