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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州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治理房地产开发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经州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权招投标管理制度
  各县(市)要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建立专家网,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制订城市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制订项目招标文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组织项目开发权招投标活动,通过竞标、竞价(开发房屋最高限价)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并给予房地产开发诚信企业“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对信誉低劣、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新批开发建设项目。
  二、加大城市房地产开发的调控力度
  今后,凡是审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强制规范标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状况和建设规模要进行严格审核,除老城区改造等特殊情况外都要达到一定的建设规模,其中延吉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敦化市、珲春市不低于3万平方米,其他县(市)不低于2万平方米。同时,要调整优化户型结构,扶持中小户型房地产开发项目,防止插建、乱建,禁止建设单体住宅,禁止以单位名义集资建房或联合建房。
  三、加强房屋开发项目用地的管理
  各县(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多方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实施净地出让,实现土地效益和土地调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对已出让的土地实施跟踪管理,严格执法。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清理审批后的闲置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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