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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转发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转发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价费字[2006]143号)


各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管医疗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6]2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属省管项目,医疗机构不能自行定价。
  二、2001年以来各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普通病房价格需要突破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由各医疗机构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申报,经审核后,市直各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向省申报;其他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直接审批,报省备案。
  三、申报新、改建普通病床价格时间及应提供的资料,严格按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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