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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业协会改革调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业协会改革调整工作的通知
(沪社团[2004]5号)


各行业协会:
  自2002年以来,本市行业协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地开展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坚持标准。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是一项重要工作,是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资源调整,应当坚持标准,防止走过场。行业协会在改革调整中,要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要注意吸收同业的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并经过规定程序,让各类经济组织的代表进入行业协会的领导层,使会员结构、领导层结构与行业企业结构相匹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领导;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保留在行业协会秘书处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工作机构与行业协会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的,应当分开;行业协会要与发起单位实行分离,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个单位,行业协会的秘书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与会长单位合署办公,秘书处等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在3名以上,秘书长应当专职化;行业协会要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其章程与入世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民主办会和自主办会原则不落实的,要修改章程、健全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完善内部组织体制和工作规则。本市一个行业协会不得加入另一个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另一个社团的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2、规范程序。需要改革调整的行业协会应在认真学习有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市行业协会改革调整方案撰写导引》的要求,认真撰写改革调整方案。方案一经确认,即可着手进行具体改革调整工作。行业协会应采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式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选举新的领导,完成改革调整工作。涉及换届的,应先进行改革调整,把换届改选工作与改革调整的内容结合起来,并待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提前换届的,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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