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是森林公园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努力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森林公园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逐步采取改组、联合、承包、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努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森林旅游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规范森林旅游市场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切实做好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大力推行聘任制和合同制,实行竞争上岗和择优上岗,确保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森林公园”活动,切实加强对导游、餐饮、住宿、物价、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六、加大对森林公园的扶持力度
各地要把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的投入。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森林公园的建设,将其纳入有关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解决森林公园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道路、通电、通信、供水等问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政策性贴息贷款及贴息资金等可对森林公园予以支持。允许森林公园以森林或森林风景资源以及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对长期经营不善,难以为继的森林公园,可将森林公园部分或整体经营权转让给有旅游开发经营能力的企业经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林业扶持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加快森林公园发展,不断提升我市森林公园的建设水平,今后,森林公园可规划总面积2%-3%的林地作为森林公园建设接待服务设施的用地,其中,主城区森林公园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3%,其余区县(自治县、市)森林公园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森林公园建立前,建设用地已超过3%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维持原状或采取移民搬迁、限期拆除等措施逐步将建设用地比例减少到3%以下,原则上不得新规划建设用地。在森林公园规划的用地范围内,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划和计划,依法办理用地、建设等手续。凡地方工程建设项目或对外招商引资开发项目征占用了森林公园林地的,允许森林公园新规划部分林地从事经营性开发,提高森林公园自我发展能力,但其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占用林地总面积的20%。
七、切实保护森林公园的合法权益
对森林公园实行谁建立,谁经营,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制度。要理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森林公园的行政管理和森林公园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关系,实行森林公园管理权和经营权分开及政企分离。各地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管理森林公园的同时,要充分尊重森林公园的经营自主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收取森林公园的管理费、经营权转让费等各种费用,严禁侵占和损害森林公园的合法权益。市级以上森林公园经营权的转让,由经营权转让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局批准;县级森林公园经营权转让,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对侵占损害森林公园利益的现象,要限期清理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