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森林公园的规划和审批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和发展的大纲。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市(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详规必须报经市(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森林公园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森林公园规划。占用或者征用森林公园用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违反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从事开发建设、擅自转让或出让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破坏森林旅游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积极打造森林旅游精品
各地应按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大力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尤其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地资源优势,精心设计、开发、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品位高、影响面广、吸引力强的森林公园和旅游项目。要保持森林公园原始风貌,避免人工化、城市化现象发生。要采取封山育林、疏林补植、风景林改造等多种方式,大力保护、培育森林风景资源,增强森林景观的观赏性和休闲健身功能。要充分挖掘森林公园森林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促进森林文化、生态文化和休闲文化有机结合。要大力开发不同档次、富有地方特色的各类森林食品、果品、茶叶、药材、苗木花卉和竹木工艺品等森林旅游商品,并逐步形成规模化、系列化和品牌化。要认真做好森林公园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将森林公园旅游纳入旅游总体市场拓展战略和营销计划,组织林业、旅游、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帮助森林公园共同搞好形象策划和产品包装,积极开拓森林旅游市场,加强森林旅游网络建设,提高知名度和吸引力。
五、努力提高森林公园的管理水平
各地应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管理,进一步理顺森林公园管理体制。凡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有交叉、重叠的地方,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统一的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以国有林场为基础建立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实行国有林场一套班子、几块牌子的管理模式。今后,已建立森林公园的,不得再申报设立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