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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


  (十七)鼓励增加研发投入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八)发挥政府采购的带动作用

  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产品纳入我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十九)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建立与创意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支持并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创意中小企业提供软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服务。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意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创意中小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二十)对从国(境)内外引进的软件中高级人才,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享受有关政策。如享受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软件高级人才在我市购置商品房,可享受一次按其本人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分成部分由财政一次性安排用于购房补贴;对引进的软件高级人才由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对当年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的软件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支持等。

  (二十一)动漫创意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享受有关政策。如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出版、刊载、播出和演出国产动漫产品的成本补偿等。

  (二十二)文化创意企业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4〕106号)享受有关政策。如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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