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套政策
(十四)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建立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6年起,“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适量市级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创意产业发展,对创意产业重大项目给予研发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以及对促进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主城各区,高新区和经开区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创意产业发展。
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安排的新型工业化、产业技术研发、旅游结构调整、文化宣传、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向创意产业基地倾斜,扶优扶强,形成支持创意产业发展的合力。
(十五)支持市级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
--凡企业对自有场地、楼宇、厂房进行改扩建(含新建),用于发展创意产业,经认定为市级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按有关规定减、免收建设行政规费。
--经认定的市级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开发业主对外招商转让或出租房屋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年内出租或转让房产收入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在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实得收入中,可按50%安排返还开发业主,用于创意产业基地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入驻基地企业的租金补贴。
--经认定的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可享受《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渝委发〔2002〕28号)中关于特色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支持和引导公众创办创意企业
--鼓励设立个人或合伙制的设计室(所)、创作室、咨询公司、策划公司等中小型创意企业。允许以版权、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创意公司,并适当降低初创小企业注册资本门槛,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
--对下岗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应届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创办创意小企业,自工商部门核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验照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工本费等费用。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独资、合资、合作创办的创意企业,在场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进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