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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

  总结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情况,肯定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治理外挂车船的长效措施,并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经费保障

  为保证外挂车船治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专项治理经费列入交通等部门预算统筹安排。2006年启动经费可通过追加交通等部门预算予以安排。所需经费从交通等有关规费中解决。

  五、外挂车船的认定标准

  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汽车悬挂外省号牌、船舶在外省登记注册,且主要在我市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即认定为“外挂汽车或船舶”。

  (一)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

  1、户籍和身份证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签发的。

  2、船户牌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的。

  3、工商登记在我市的。

  4、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的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主要在我市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

  1、营运证等相关营运手续在我市办理的。

  2、在我市缴纳部分规费的。

  3、与我市单位签订挂靠合同的。

  4、在我市进行汽车定期检验、船舶年审两次以上的。

  5、汽车、船舶列入我市单位固定资产的。

  6、与我市单位或个人签订三个月以上运输协议的。

  7、在我市办理通行费月票或汽车驻地通行证的。

  8、全年船舶签证主要在我市海事部门办理的。

  9、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外挂车船的处理方式

  (一)凡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我市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

  (二)凡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市应缴规费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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