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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八)旅游部门:依据旅游车辆管理有关规定,配合交通部门摸清我市旅游车辆外挂情况,负责利用行业管理手段促进集中治理。

  (九)政府纠风办:负责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和行风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步骤

  治理活动共分宣传发动、调查取证、集中治理、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

  1、为营造和谐的治理环境,引导外挂车船主动回我市落籍,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由相关执法部门、运输企业、货运单位参加的宣传动员大会、组织大型宣传咨询活动。要广泛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政策,使广大公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外挂车船和违法办理外挂车船的中介机构。

  2、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要深入车船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船税费征收窗口、车船办理号牌及检验窗口、收费站点等发放宣传资料,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船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要在各车船规费征收窗口、车船上牌检验窗口、收费站点设立宣传专栏,重点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

  (二)调查取证阶段(2007年4月至6月)

  1、各涉及车船税费征收的部门,着重对车船主户籍地、居住地,汽车、船舶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船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外挂车船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船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

  2、各相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7月至10月)。

  1、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坚持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集中时间组织人员积极开展外挂车船治理工作。

  2、各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办理车船登记、注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此类非法中介组织。

  3、对在2007年7月1日后未转回我市落籍或未办理驻地经营手续的外挂车船,视同我市在籍车船进行征收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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