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把关、指导和监督;跟踪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组织修改有关法规。

  (二)交通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的调查取证与认定工作;在公安、工商、税务、海事等部门配合下,核查汽车、船舶委托定期检验资料、登记注册以及汽车、船舶纳税等情况;负责对认定的外挂车船养路费、航养费的处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征收;责成认定的外挂车船主办理转籍手续;负责对外挂车船的稽查;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对在我省从事运输经营的外挂车船,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设立专门窗口,为返回本市落籍的外挂船舶提供登记、注册等入籍服务;负责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检查和船舶登记、检验工作,强化动态监控,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打击船证不符、无船舶证照、假船舶证照、一船多证等违法行为;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三)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中介机构违法办理汽车或船舶外挂号牌、证书的行为,以及外省到我市设点征收车船税费的行为;设立专门窗口,为返回本市落籍的外挂汽车提供登记等服务;加强对委托定期检验汽车的审核工作,配合交通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外挂汽车委托检验的相应资料等;对抗缴国家税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财政部门:加强对外挂车船所缴规费的管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解缴国库;审核专项治理经费预算,为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五)价格部门:负责对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研究有关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船经营者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收应征不漏;与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船信息,对外挂车船,或非我市居民但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纳税资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经营业务范围的资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