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规费方面: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2、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免征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
5、福利机构使用水、电等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公共产品,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6、安装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减半收取,日常使用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7、安装、使用电话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8、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申请核准后,可减免排污费。
9、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绿化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
10、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及生活用车的养路费,按有关政策由福利机构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
11、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福利机构可免收物业管理费。
(四)培训用工方面:
福利机构接收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可享受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其中,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五)社会捐赠方面:
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也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政府资助方面:
政府对社会参与福利机构建设实行资金扶持。
1、建立新增福利机构床位资助制度。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对新建福利机构,按城区、郊区、县每张床位一次性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的资助,对改、扩建新增床位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资助。
2、建立福利机构运营补贴制度。为稳定福利机构的运营,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每收住一名本市户籍老人,给予每月6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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