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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主要目标是:

  (一)重点建设以江北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和江南祖堂山社会福利院为示范的市属福利机构。至“十一五”期末,市属福利机构总规模达到4000-5000张床位。

  (二)各区县每千名老人拥有福利机构床位达到22张。

  (三)每个区县拥有区县属福利机构床位数均超过100张。

  (四)6万人口以下的街道拥有福利机构床位30张以上,6万人口以上的达到50张。

  (五)六城区具有医疗资质的福利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30%以上。

  (六)各类福利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三、扶持政策与操作办法

  凡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举办的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规划立项方面:

  1、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由发改部门优先审批立项,并减免相关费用。

  2、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指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市权范围内的征地及相关规费减半收取;各级政府投资兴办的福利机构,征地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全免。

  (二)资质审批方面:

  1、福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交登记费、年检费,其他费用减半交纳。

  2、对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3、对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4、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的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5、福利机构办理卫生许可证申领及年检手续,减半交纳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年检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减半交纳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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