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或改造的社区商业网点。
第三条 社区商业按照服务人口的规模划分为三个类型:大型社区商业、中型社区商业、小型社区商业。大型社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在30000人(含)以上;中型社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为10000-30000人;小型社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在10000人(含)以下。
第四条 社区商业经营面积的总量,应与社区住宅总量、公共服务设施数量和居住人口的规模相适应,一般按每千人平均拥有社区商业配套建筑面积计算,应不低于600平方米。新建社区人均社区商业配套建筑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原则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
第五条 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主要包括:
购物服务功能: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主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
餐饮服务功能:主要提供早点、快餐、经济餐及外卖服务;
综合服务功能:主要提供理发沐浴、服装洗染、居民储蓄、废旧物资回收、图书报刊、照像、住宿、非处方药销售、邮电通讯、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
家政服务功能:主要提供钟点工、保姆、家教、搬家、代缴费和各项中介服务;
维修服务功能:主要提供住宅水、电、气、下水道等维护和家用电器、生活耐用品维修服务;
租赁服务功能:主要提供音像制品、汽车等租赁服务。
示范社区除具备上述基本功能外,须提供健身、休闲、娱乐等多种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第六条 社区商业的业态配置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主要包括:社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大众浴池、服装干洗店、废旧物资回收店、图书报刊亭、非处方药店、照像馆、经济型旅馆、网吧、音像制品出租、维修铺和中介服务等16种商业业态。
大型社区商业业态一般在15种以上。在商业设施配建上,包括1个菜市场、1个综合超市、2-3个连锁便利店和1-2个综合便民商业服务网点。
1、菜市场--经营蔬菜、鲜肉、水产品等鲜活商品,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品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