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原持有《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还应当提交《经营许可证》原证,由市外经贸委在发放《资格证书》后收回。
第五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二)经批准变更名称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市外经贸委提出换领申请。
第七条 《资格证书》的内容发生变更,但不涉及企业性质或者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内容变更申请,市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资格证书》变更事项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无须更换新证。
第八条 《资格证书》发生遗失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原证;
(二)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或变更经营范围)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名称的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二条 企业在进行《资格证书》年审时,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