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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经贸服贸字[200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外经贸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为实施该办法,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略)

  2001年2月23日

  附件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向市外经贸委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经贸部批准其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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