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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奖惩措施。要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省阳光办每季度要对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组织一次抽查,省辖市阳光办每季度要对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和抽查将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样、直接走访学员或学员家庭等方式进行,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进行通报。省、市、县三级阳光办要充分利用“河南省阳光工程信息监管系统”,定期直接同用人单位和学员联系,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各级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的投诉。同时严格奖惩措施,对工作不力、操作不规范、任务完成不好的市、县(市、区)除通报批评外,将在下年减少所在市、县(市、区)阳光工程任务的分配数量;对出现挪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市、县(市、区)和培训单位,实行捆绑式惩罚,除减少所在市、县(市、区)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数额、取消培训单位的基地资格外,并相应减少或取消市、县(市、区)承担其他农业项目的分配数量和资金数量,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开展工作好的省辖市、县(市、区)和培训单位要给予表扬,并实行以奖代补,在下年分配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时予以增加。

  (四)转变工作作风,提供有效服务。各级阳光办和项目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深入农村、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查找转移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广大农民群众的培训需求、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以及培训单位在招生、培训和管理上存在的难题,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提供便捷有效服务。各级阳光办要定期举办管理干部培训班,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级阳光办要主动“走出去”,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订单,并及时将用人订单落实到培训单位,在培训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和整理劳务市场需求信息,通过农业信息网络、职介机构、新闻媒体及时传递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努力减少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省内外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工种的劳务合作对接活动,通过举办各种类型供需洽谈会、用人见面会,密切培训单位、学员同用人单位、职介机构的联系合作,搭建培训转移平台,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继续办好《阳光工程简报》,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农民、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宣传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政策,宣传“劳务致富”、“劳务光劳”的观念,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宣传杰出务工人员的先进事迹,宣传开展培训的先进单位,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参加转移培训和外出务工,吸引更多的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参与阳光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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