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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2.“第一节课”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要强化责任,主抓工作的同志要上好阳光工程第一节课。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阳光办的负责同志要到班上清点学员数量,核实学员身份,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并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上,告知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

  3.台账制度。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农民的培训转移台账,台账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见附表2)。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

  4.月报制度。各县(市、区)阳光办按月统计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名单,于每月5日前向省辖市阳光办上报培训和转移人数。各省辖市阳光办于每月8日前向省阳光办上报。培训单位完成每批转移培训任务后,要及时将每一学员的名单、培训情况、就业情况和联系方式输入“河南省阳光工程信息监管系统”。

  5.检查验收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要对培训单位的招生宣传、招生、培训、就业等环节进行检查核实。招生前,要认真审核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必须体现阳光工程的优惠政策。招生后,要对每班次学员的数量和身份进行核查。结业时,要对每班次结业学员的数量和培训效果进行核查。就业后,要对每班次毕业学员的就业情况和就业效果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5%。对后续就业的学员,要采取就业跟踪或深入农户的形式,了解转移就业情况。培训单位完成全年培训转移任务后,要组织阳光工程各成员单位对其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兑付资金。上述检查验收要由阳光办两人以上完成,并在《河南省阳光工程检查验收表》(见附表3)上签字,检查验收工作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培训任务的管理和调控。为调动各地和培训单位的积极性,2006年培训任务的管理以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为单位,采取“计划指导、动态管理”的办法。各培训单位在完成每批招生后,向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提交项目申报书。各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依据项目申报书并结合“第一节课”的举办,在认真审查培训单位的用人订单和学员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已招生数量确认培训任务和培训券的发放数量。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办要将确认培训任务和发放培训券数量逐月汇总并上报到省阳光办。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办要及时掌握和分析培训和培训券发放的动态,及时调整培训的时间和专业,保证培训补助资金全部用在受训农民身上,并完成全年的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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