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
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顺利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6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强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帮助农民实现稳定转移就业为目的,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原则,通过财政补贴和竞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单位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规范阳光工程的实施,切实加强监管,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促使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
二、目标任务
2006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完成职业技能培训25万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结业率达到100%,转移就业率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单位必须用工规范、职业稳定、工资收入有保证、就业环境好,省外单位月工资不低于700元,省内单位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三、任务分解
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阳光办)根据各地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申报数量,结合各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培训转移能力和前两年工作开展情况,研究确定了2006年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的培训任务(见附表1),其中郑州市区的培训单位承担的培训任务指标单列。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办要将指导性培训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县)属培训单位,下达指导计划要报省阳光办备案;并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和培训单位招生情况,及时对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也要报省阳光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