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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3.加强对铝土矿矿产地的管理。对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可供开采的铝土矿矿产地,根据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适合招标拍卖挂牌的,尽可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给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对不适合招标拍卖挂牌的,按规划区域和就近配置的原则,协议出让给省氧化铝重点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应不低于类似条件的市场价。

  4.建立我省铝土矿资源战略储备制度。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市场供求状况,政府储备一定规模的铝土矿资源。加强铝土矿经济技术分析,核定全省氧化铝生产规模,有计划、分步骤地配置铝土矿资源。积极引导氧化铝企业充分利用省外、国外的铝土矿资源,确保我省铝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积极促进煤系地层铝土矿的勘查和开发

  鼓励联合勘查开发煤矿范围内的铝土矿资源。省氧化铝重点企业与煤矿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后,可进行生产勘探或依法申请煤矿开采平面投影范围内的铝土矿探矿权,探明后增加开采矿种,进行铝土矿开发。煤系地层铝土矿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可直接申请增加开采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应不低于类似条件的市场价。

  加强煤炭探矿权范围内的铝土矿资源勘查。煤炭探矿权人应对煤炭和铝土矿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经勘查探明可供开采的,探矿权人与省氧化铝重点企业签署合作开发协议后,经批准,可综合开发煤炭和铝土矿资源。

  煤铝综合开采企业要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要求,装备安全生产设施,努力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国土资源、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对煤铝综合开采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的保障措施

  加强对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工作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确保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工作顺利进行。

  深入开展铝土矿开发秩序整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要求,重点整治铝土矿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铝土矿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等严重违法行为。对出现小铝土矿违法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的地区,将严肃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氧化铝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矿石。新立铝土矿开发项目要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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