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现有氧化铝企业、电解铝企业的整合
积极推进氧化铝企业与电解铝企业之间的整合。整合可采用参股、转让、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进行。参加整合的氧化铝企业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含)以上,参加整合的电解铝企业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0万吨(含)以上。各地不得违规新建电解铝项目。
鼓励氧化铝企业之间进行整合。参加整合的氧化铝企业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含)以上。对按照要求实施整合的企业,优先配置铝土矿资源。
氧化铝企业、电解铝企业被整合后,税收渠道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搞好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整合积极推进氧化铝企业对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整合。按照“政府调控推进、企业平等协商、合理划分利益、依法规范办理、促进做大做强”的要求,采用参股(氧化铝企业应控股51%以上)、转让、收购、兼并等方式,由双方协商进行整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加强政策指导。
继续深化小铝土矿采矿权的整合。小铝土矿采矿权人必须按规划区域完成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的整合,以确保全省铝土矿采矿权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集中。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参与整合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并依法予以关闭。
积极推进铝土矿探矿权的整合。非省氧化铝重点企业探矿权人应按规划区域尽快完成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的整合。在整合期间,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一次延续或保留申请,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参与整合的,不予办理采矿权手续,探矿权到期后自行灭失。
(三)建立健全铝土矿资源配置的约束机制
1.坚决制止盲目投资以铝土矿资源为主要原料的建设项目。通过项目审核或备案,严格控制氧化铝、氢氧化铝、4A沸石、铝酸钠、氟化铝以及低档耐火材料等消耗铝土矿资源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应按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规模建设,未经同意擅自扩大规模的,不再配置铝土矿资源。
2.建立铝土矿资源配置与氧化铝对本省电解铝企业供应情况相挂钩的机制。各氧化铝企业2002年10月以来在我省新增产能所形成的产量,自本年度起,应按市场化原则全部供应我省境内的电解铝企业。每年第四季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我省氧化铝企业和电解铝企业的氧化铝供需衔接,签订下年度供货合同。氧化铝企业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关手续时,需出具与省内电解铝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氧化铝企业产品销售情况的检查。凡氧化铝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或停止配置新的铝土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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