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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0日)废止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7月26日)


各市地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经贸委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本级管理方案。并请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本辖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的用能单位名单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不足1万吨标煤的用能单位名单,于8月底前报送省经贸委。

  附件: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地经贸委负责本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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