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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市银行系统进一步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各银行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与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得故意遗漏信息或弄虚作假。
  (三)各银行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不得无故拖延。各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我分行备案。
  (四)各银行应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和不符合取现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未经我分行核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一律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69号)要求,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账户管理系统的一、二级操作员可由一人兼任,但一、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不得由一人兼任。对于不再使用的操作员,各银行应在账户管理系统内及时删除该操作员信息。
  三、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管理
  各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并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各银行分行(总行)应定期检查其所辖营业机构执行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对于银行机构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我分行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或提供资料超过期限;或未向我分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一经发现,我分行将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规范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使用
  目前,我分行已完成对2006年8月1日前各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及部分外资银行除外)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的批量变更工作,各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各项业务时,应采用会计核算系统中的银行账号。由于账号的批量变更,我分行正在组织各银行批量换发开户许可证,已领取批量换发后的开户许可证的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存款人办理换发手续。目前,各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注册地为上海市的存款人持旧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A4白纸打印)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最后一位数字加2,例如“J2900000000000”应改为“J290000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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