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市银行系统进一步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6]230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上海市推广运行以来,各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及清理核实等工作,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推动了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的落实,也促进了经济金融秩序的整顿。但近来一些银行也出现了违规操作、管理松懈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6]230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5]316号文申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上海银发 [2006]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各银行应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各银行应严格按照
《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能仅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就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各银行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我分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立。
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各银行应按照《关于进一步
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69号)的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