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企业改制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29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或计算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照属地原则,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经济补偿金可转为职工在改制企业的股份,或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个人。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并享受就业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规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0妥善清理、偿还企业拖欠职工的各种款项。偿还资金由改制企业解决或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支付。经职工同意,偿还的各项拖欠资金也可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份。
31改制企业应当妥善接续好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改制时应该制定补缴方案并认真落实,其中应由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职工本人缴纳;改制企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或工伤医疗终结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 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改革资金
32省政府设立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净收益以及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等收入。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筹措国有企业改革资金,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外,其余部分纳入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企业改革。企业结存的房改资金在企业改制时全部返还企业。改制企业土地处置收益、未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和企业结存房改资金均计入国有净资产。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化解金融风险,减少负债。对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争取通过核销呆坏账、整体打包处置、缩水还贷、打折回购等方式核销部分债务。
33国有企业改革资金可以授权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管理。充分发挥资产运营公司筹集改革资金和再投资的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其通过银行融资、资产转让、土地出让等途径盘活企业资产,筹集国有企业改革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并通过资本的有序流转,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