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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12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要通过信息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实行进场交易,严格履行登记、挂牌、交易、结算、鉴证等程序。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市场整合,建立公开、开放、共享的产权网络体系。改制后的企业可沿用原企业名称、各类特许经营权和资质,各种许可证、商标和专项审批手续等在有效期内可承继使用,确需变更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帮助办理有关手续。改制后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再实行辅导期;原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改制后的企业如不改变经营范围,可继续享受。
  四、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
  13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积极探索国有资本法人化管理、企业化经营。建立以国有资本收支预算和所出资企业经营预算为主要内容的预算体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集中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合理配置国有资本,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
  14健全省级国有资产运营体制。对少数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要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公司,继续授权经营,并逐步完善、规范运作。新建或改建若干个专业性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管理并运营股权多元化后部分企业的国有控股股权、国有参股股权以及其他净资产数额较小的国有股权。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的生产经营性企业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全部国有资本进行产权管理和价值形态的运营;对破产、关闭企业的可变现资产及国有银行(中央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处置。各市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国有资产运营体制。
  15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完善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人事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和管资产、管人相结合的原则,由国有资本出资人按规定程序任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等人员,依法向股权多元化企业推荐董事、监事。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对所控股企业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的最终决定权,企业重大投资、对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担保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审批。
  五、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6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权多元化的企业,规范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到届后按规定程序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依法委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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