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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十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按计划实施消防培训,每年安排公务员接受消防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职工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专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导游、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

  八、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全面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三)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进一步理顺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将各级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保障能力,研究制定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逐步提高公安消防业务费保障水平。消防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消防建设。

  (二十四)努力增加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各省辖市每年要安排适当资金支持财政困难县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费纳入保障体系,不断加大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投入。城市维护费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各省辖市抢险救援车、举高类消防车2006分别要达到国家标准的50%、70%,2007年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70%、80%,2008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公安消防中队超期服役的消防车2006年要全部调整更新。2008年以前,所有消防装备要达到国家标准。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训练设施和营房建设。2006年,完成省消防综合训练基地一期工程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省消防综合训练基地二期工程建设步伐,力争2010年以前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具备模拟实战综合训练功能。加快推进省辖市消防训练基地建设进度,力争到2010年以前郑州、洛阳、安阳、平顶山、南阳、商丘6市初步建成消防综合训练基地,承担本市及周边省辖市消防部队训练任务。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消防大、中队危房改造,纳入当年改造计划,限期完成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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