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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三)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由建队单位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确定。各地要根据本地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单位消防队建设状况,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企事业单位消防队进行整合。对所在企事业单位生产效益较差、经费难以保障且在城市消防规划建站布点范围内的消防队,由政府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具备担负辖区内灭火救援的能力。对所在企事业单位生产性质相同、经营困难、距离较近的消防队,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组合并,切实提高其战斗力。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

  (十四)积极拓展保安和巡防队伍的消防职能。明确保安队伍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加强保安员和巡防员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规范服务方式、程序,提高服务质量。2006年,所有保安人员要培训一遍。从2006年开始,全省所有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所有保安公司要提供消防保安服务。

  五、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十五)积极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与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六)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建设。2006年,省辖市已建特勤队的,根据担负任务的需要,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事故所需的特种装备器材,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专项资金。2008年,未建特勤队的省辖市要各新建1个特勤队,特勤队的执勤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十七)充分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工作。根据城市灾害特点,2008年前,要分别在全省4个灭火救援协作区的中心城市郑州、安阳、洛阳、平顶山建立重特大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库。交通工具要按一次性运输不低于100人储备;干粉、泡沫灭火药剂要按一次性扑灭辖区2起石油化工火灾所需最大量储备;破拆、堵漏、侦检、洗消、救生、防护等抢险救援装备依据国家配备标准,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储备。其他省辖市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备相应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救援物资和灭火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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