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辖区住宅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授权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积极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十)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2006年,县级以上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地在的镇要全部把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十一)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必须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2008年以前,郑州市城区至少新建3个消防站,开封、洛阳、平顶山、新乡、安阳、焦作、南阳市城区至少新建2个消防站,其他省辖市城区至少新建1个消防站。对不符合《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消防站要逐步扩建或改建。各地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取水设施。各县(市)城区原则上夜间不应停水,如确有困难的,要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消防用水。建设、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完好。
四、立足我省实际,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十二)大力发展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91号),今后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旧城改造区等区域新增建的消防站,凡没有现役编制的,均建成公安合同制消防站,招收合同制消防人员灭火执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