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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豫政〔2006〕5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对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作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消防工作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加强督办,严格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1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推行标识化管理,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积极推动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推广使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电子巡检系统等高科技消防产品,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结合。要大力开展以“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人员”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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