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一)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地质工作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基础地质调查成果作为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以及地质勘查等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
(二)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通过规划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
(三)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建立统一的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提供信息服务。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四)强化矿业权管理工作。增强省政府对煤炭、铝(粘)土矿、钼等重要矿产有序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从严审批矿业权。根据地质勘查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探矿权人应积极提交勘查成果,缩短勘查期限,提高勘查效率。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五)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充分发挥现有地质勘查单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积极拓展服务领域。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要大力弘扬“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再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