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转制为股份制的文化企业,经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从1992年以来净资产增值部分(除国家投入外)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以股份的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人员和有较大贡献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该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21.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转制后的新单位使用。
22.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转企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转企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已形成呆坏账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债留,转制后的新单位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转制后新单位的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的资金奖励转制后的新单位。
23.根据文化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允许转制单位租用国有文化设施。缴纳租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减免。
四、关于土地处置
24.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省属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等方式。
2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
26.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7.用于非经营性项目且用地单位不变,可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价的20%-40%补交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艺术表演团体和确有困难的文化单位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财政部门返还给转制单位。
28.采用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可实行“2年免除3年减半”,个别特殊困难的单位可免缴5年。
五、关于授权经营
29.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需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报同级政府批准授权。授权经营企业原有行政管理和党的领导关系不变。
六、关于收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