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1.文化体制改革单位中,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2.文化体制改革单位的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过去所享受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4.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兴办或参与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税收待遇。
15.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6.对原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经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资产处置
1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8.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结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做一次性处理,所发生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在税前列支。转制后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方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所发生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税前列支。
19.转制单位资产出让时,应比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政策的规定,进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1年内付清,且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之前无权处置国有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产权持有人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