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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6〕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
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有关配套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财政支持

  1.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2.省、市两级设立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转制单位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具体办法由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

  3.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关于税收优惠

  4.对国家、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转企改制的文化单位,自2006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5.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6.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7.转企改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

  8.转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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