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重大民营企业投诉由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投诉的受理、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诉事项。
第十条 投诉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应当向投诉中心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等内容。
口头投诉的,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经投诉人签名确认。
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中心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的;
(二)对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
(三)投诉人对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提起的投诉;
(四)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
(五)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投诉;
(六)匿名投诉;
(七)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八)其他不属于投诉中心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投诉中心申诉。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处理投诉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投诉中心直接调查处理;
(二)由投诉中心转交有关单位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