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6〕4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 民营企业有权就下列事项提出投诉:
(一)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
(二)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受理和处理民营企业投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民营企业投诉;
(二)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交办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三)督查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通报民营企业投诉受理、处理情况;
(五)组织与民营经济投诉有关的政策研究、经验交流活动,提出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六)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七)指导、协调、督查全省民营企业投诉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投诉工作,其业务受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指导。
第六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民营企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