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十)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办的重点交响乐团、歌剧团、歌舞团、杂技团、京剧团、秦腔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站)、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十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二)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十三)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十四)贯彻执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6〕7号)精神,加快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十五)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6〕17号),切实加大政府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大对基层特别是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业务经费和图书馆的购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正常运转。加大对“村村通”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快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继续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增加“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确保农村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文化经济政策,加强对文化产业的财税扶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大力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