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新华通讯社、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及其附属不可分离的光盘、软盘、磁带等信息载体出版环节的增值税,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文件精神实行先征后退。具体增值税退税由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扶持重点出版物、图书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电子出版物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艺术)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对西安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新办的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八)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九)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和试点单位,执行国家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