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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精神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十一五”期间我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凡在我省境内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广告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费,按投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省级金库。缴入省级金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陕西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省财政按各市实际入库数的30%返还各市,用于各市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由各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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