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租汽车的承包费。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或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公司所有、但车辆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承包性经营,前者称全承包,后者称为半承包。全承包的出租汽车承包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除向公司交纳承包费用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半承包的出租汽车承包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除向公司交纳承包费用和承担涉及车辆的费用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承包费用由公司和承包人以合同形式确定。合同的签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平等、互利原则,充分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三)强制、垄断服务性的收费。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川价综[2002]177号)的规定,凡涉及出租汽车的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服务收费应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管理。强制性服务收费和全省范围的垄断性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制定,区域范围的垄断性服务标准由市、州物价局制定。
(四)未纳入物价部门管理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定期服务,劳务双方应当建立书面劳务协议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加入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加入。道路运输和工商等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标准,严格按向登记机关备案的标准执行,并按其章程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向会员提供有偿服务时,应按《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办法》(川价费[2003]157号)的规定执行。
七、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公布取消和停收的各项收费和基金应立即停止执行。各地区和部门已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收的项目相同或类似的,亦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停止执行。
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紧密配合,积极贯彻本通知精神,使清理整顿的减负成果真正落到实处。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已取消和停收和收费和基金项目。凡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收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凡越权自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一经查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严肃查处。
十、凡未列入本通知公布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凡未经省物价局批准的强制性、垄断性服务收费的,凡未经市、州物价局批准的区域范围的垄断服务收费的,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有权拒缴,并向财政、物价部门举报。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