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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 川财综[2006]32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负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67号)的精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涉及出租汽车负担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公布保留19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取消27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停收9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19项(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二、决定了取消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共计2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本通知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其相关收费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对其他收费对象也一律不得收取。

  三、决定停收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9项(具体项详见附件3)。本通知决定停收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行业收取,对其他对象的相关规定仍然有效。

  四、重新规范部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CNG气瓶在用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转为服务性收费。本通知下发后,个别地方已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现行CNG气瓶在用检验拆装费合并到CNG气瓶在用检验费项目中,其CNG气瓶在用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CNG气瓶在检验的周期按G13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执行。

  (二)计价器检定费标准包括计价器检定及调校费用。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按人员和车辆向出租汽车司机和车辆承包人收取。

  (四)集贸市场管理收取对象不包括出租汽车行业,各地不得随意扩大集贸市场管理费范围。

  五、对服务性收费的原则性规定。

  (一)出租汽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属个人所有,所有权人根据行业管理要求或为了方便经营,挂靠到出租汽车公司,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综合性服务费用。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最高200元,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出租汽车经营情况,在不突破此标准范围内核定。目前尚未达到此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提高。今后若需调整,由市、州物价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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