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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9月20日 深安监管〔2006〕301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非剧毒)》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九、行政许可程序”中第(五)项内容,调整为: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承办人员初审;
  (三)现场核查;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五)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六)市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十、行政许可时限”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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