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地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减免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教育贷款。
6、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充分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和盲文、手语工作,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切实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依托高等院校建立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组织开展盲文、手语特殊教育培训,为盲人、聋人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创造条件,提高特殊教育水平。
8、采取多种形式,在残疾青壮年中扫除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三)就业与社会保障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强自立、体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任务指标
--推动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5000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有劳动能力和从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稳定从业率达到90%左右。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残疾人就业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使城镇3000名残疾人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500名,其中医疗按摩人员50名,保健按摩人员450名。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将残疾职工普遍纳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扩大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补贴覆盖面。将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符合条件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主要措施:
1、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认真贯彻自治区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失业人员登记办法》等政策法规,加大劳动监察和按比例就业年审力度。
2、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和手段,依法推进,规范操作,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3、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试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