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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级经贸(贸发)、公安、工商、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依法行使职能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杜绝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中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的行为和管理漏洞,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取国家和省有权部门依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中不履行职责,违规向报废汽车所有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取各种名目费用的行为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各有关部门对举报情况要加强沟通,及时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经贸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牵头召开上述部门联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依照各自职能依法严肃查处;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查处情况(企业违法违规的时间、地点、事实、查处结果等)应及时书面告知同级经贸(贸发)部门,同时抄送省经贸委,以便经贸(贸发)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活动情况的掌握和监督管理,及时由省经贸委撤销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矿山、工地等交通管理薄弱地区的巡查,对非法流失在这些地区的报废汽车要严肃查处,依法将这些车辆移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对发现的过户不入籍的车辆,要依法从重查处。

  第三十六条 建立各级经贸、公安、交通、工商部门联网的福建省报废汽车信息系统和相应的制度,为我省有关部门监督汽车报废、回收、拆解以及企业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建立管理信息平台。该系统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配合,共同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涉及公安、交通、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内容,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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