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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每月定期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保管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发现有伪造、变造、遗失、出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嫌疑的,应立即报告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当地公安机关。

  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贸发局)对当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管理和使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情况每年均应进行检查。省经贸委督促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进行监管,根据需要对企业管理、使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报废汽车车籍和养路费注销

  第二十九条 报废汽车所有人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车籍注销手续。

  因事故等原因在异地回收拆解的报废汽车,报废汽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异地回收解体证明到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车籍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对报废的汽车公路稽征部门凭报废汽车所有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单位车辆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由车主提出申请办理养路费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通过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报废机动车信息查询平台,互通报废汽车信息,共同打击报废汽车不按规定回收、注销车籍和养路费、偷漏税、费等各种违法行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汽车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核对报废汽车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报废汽车车籍注销登记、公路稽征部门在办理报废汽车养路费注销手续时,应当核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未经与上述系统核对或者核对结果不符的,不得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手续、车籍注销登记手续、养路费注销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和各级经贸(贸发)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和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稽征部门依据自身职能,配合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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