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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监督拆解的具体监督人应在省经贸委规定样式的报废汽车拆解登记表上就监督拆解情况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五大总成”解体后应严格按规定送钢铁企业作冶炼原料。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各报废汽车拆解场解体后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建立严格的去向追踪管理制度,并加强事前监控。

  第二十条 拆解的报废汽车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第四章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经贸委按照国家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监印并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发放。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凭本单位介绍信和经领人身份证向省经贸委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本企业介绍信和本企业经领人身份证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保管和发放。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业务人员领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发给。

  第二十六条 因破损、书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保存完好,并随其他正常使用留底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一联按使用月份依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每册封面注明作废《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编号,存入报废汽车回收档案。

  第二十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不得转让和买卖,违者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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